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3598号
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6-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民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衡,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