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611号
申请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交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6742462936。
法定代表人:樊明怀,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合肥天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北油坊巷****信用代码913401006629052128。
法定代表人:张善权,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与被申请人合肥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合肥天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