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财保14号
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港澳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东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经理。
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荣,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南路**v>
法定代表人:孙文宇,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2018)鲁1082财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16层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07025622、威国用2002第126-8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16层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07025622、威国用2002第126-8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