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财保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1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经理。
被保全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南路982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经理。
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南路982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宇,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申请保全人之间纠纷责任尚未明确,该纠纷正在仲裁委员会调解当中,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请求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其控股的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16层房产(威房权证字第××号、威国用2002第126—822号)一处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查封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价值为511.31万元。
本院认为,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财产作为担保,能够实现保全目的,被保全人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查封担保房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
元的冻结。
二、查封第三人山东永平测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海
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16层房产(威房权证字第××号、威国用2002第126—822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