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

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81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1幢1单元1-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岳峰,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撤回(2020)豫0381执9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81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