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81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1幢1单元1-9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岳峰,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任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任岳峰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货款74000元;被执行人任岳峰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37200元;被执行人任岳峰应承担本案受理费3479元。因被执行人任岳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1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任岳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任岳峰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菱电梯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381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