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361号
原告:***,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39B。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
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鳌鱼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7803964X。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
第三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7层部分、8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42298X8。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
第三人: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3496310H。
法定代表人:潘万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冬妮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