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2149号之四十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清涛,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明山区高台子镇窑沟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756431.24元、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现被执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无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名下V7干式制砂设备(型号GLV7150)已经查封,申请人明确在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付货款及逾期利息756431.24元、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