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18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臣义,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静,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奇,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慧敏
书 记 员 顾艺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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