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住建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504号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娜,女,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沛,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建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杰,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住建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慧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