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72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三层T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51号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97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