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728号之二
原告: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三层T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51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9元,合计诉讼费1,164元,由原告上海豪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