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836号
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东湖大厦附七楼。
法定代表人:龚家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洁,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砼,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洁,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砼,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鄂州市蒲团乡石竹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传超,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窗友公司)、***与被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以下简称石竹养老院)、廖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窗友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窗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士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