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49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231号东湖大厦附七楼。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砼,北京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鄂州市蒲团乡石竹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向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293333元;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为5160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704元、保全费2000元,案件执行费22400元,以上金额暂计2860448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的财产,限额286044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