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鄂州市蒲团乡石竹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31号东湖大厦附七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