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

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鄂州市蒲团乡石竹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31号东湖大厦附七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窗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