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百建2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日娃,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上诉人***、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96元,上诉人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1.3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