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百建2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日娃,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上诉人***、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96元,上诉人内蒙古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1.3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