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530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562971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的到期债权1,220,655.07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的到期债权1,220,655.07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