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民再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40007元。因被执行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登记信息,本院已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经到房产、土地部门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登记材料。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保险等财产,未查到相关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