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619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30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高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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