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532号
原告:***,女,200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住同上。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计3,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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