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323执172号
四川省南充市友通机械化有限公司、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友通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按本院(2016)川13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行了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