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2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305线洪雅镜D、E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305线洪雅镜D、E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305线洪雅镜D、E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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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