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1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8号国嘉南苑12楼D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新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