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渝04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阳***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违法保全、消极执行为由,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为:请求本院向其赔偿因(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30号案、(2017)渝04执27号案,导致其应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部分5297774.71元。理由是:因本院的诉讼保全和执行中存在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或消极行为,导致案件被无限期拖延,至今面临债权必将受损的局面。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诉讼过程中,***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该案经过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为(2017)渝04执27号。2021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渝04执27号之六十三执行裁定,裁定:本院(2017)渝04执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3)渝04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恢复案件执行。
2022年11月8日,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违法保全、违法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国家赔偿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本案中,赔偿请求人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违法保全、违法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但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作为错误执行案件并依据错误执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本案中,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本院国家赔偿,该执行案件虽然在2021年5月31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在2023年1月17日本院已恢复执行,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提起国家赔偿,应当不予受理。因此,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提起国家赔偿的条件尚未成就,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已经受理,故应当决定驳回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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