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5948号
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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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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