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8950号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2号保利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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