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40号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348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271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