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40号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348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271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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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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