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金大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5734号 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3488F,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3、1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大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5RA8E5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2号5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项(***)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08257189G,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大源不锈钢有限公司、***、浦项(***)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0元,减半收取6935元(已由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