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川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川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0882A。
法定代表人:陈友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学,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川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两次网络查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学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房产一套,不能处置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学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学名下房产一套,不能处置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1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元烽
审判员  旷昌政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