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02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英,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幸福街149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0882A。
法定代表人:陈友伦,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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