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7263号之一
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点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五里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62372200。
法定代表人:刘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幸福街14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0882A。
法定代表人:陈友伦,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蒲馨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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