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州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桂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