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84民催1号
申请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昌盛委四组。
法定代表人:孙淑侠。
申请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004420246727,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