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22民初811号
原告:**,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晶,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林,男,汉族,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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