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昌盛委四组。
法定代表人:孙淑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晶,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上诉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0.00元,减半收取6640.00元,由上诉人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小明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