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2603号 原告: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尚品澜庭花园小区幢A**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新兴街东扶余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东三街昌盛委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7.96元,减半收取计8633.98元,保全费5000元,由镇赉县隆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席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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