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944号
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山头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7123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5号楼20层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LEU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13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