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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山头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7123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3号楼6层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LEU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鲁0304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