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山头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7123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3号楼6层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LEU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鲁0304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