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交运港务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409号
原告:泗阳县交运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67160W,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刘桥居委会泗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29406,住所地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意杨大道(城南商务中心14-15楼)。
负责人:阙学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68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西侧(万佳科技星城S-1幢)。
法定代表人:庄茂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泗阳县交通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款355万及利息,利息以355万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0日,第三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对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享有剩余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抵充其欠付原告的材料款及利息(共计355万元〕,由原告直接向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主张权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仍不得清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本院组织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交运港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17600元),由原告泗阳县交运港务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还原告泗阳县交运港务有限公司17075元。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