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493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68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西侧(万佳科技星城**)。
法定代表人:庄茂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交通局院内/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 陈林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