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
法定代表人廖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74304.90元;二、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时止;以974304.9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8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时止);三、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12874304.90元范围内对涉案德保财富广场三期工程4#、5#、6#、8#、9#(六层)楼工程项目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位于德保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二、位于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的德保·财富广场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451024201400111号);三、位于德保县房屋(房产证号为:德房、位于德保县房屋mes;×号),由于以上财产已设置有抵押权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继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帐户等财产在系统及现场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8日以电话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执行措施,但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虽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已查明财产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荣想
审判员 麻永彤
审判员 马崧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班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