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桂民终637号
本院于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对上诉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一审被告广西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广、王文海、余红、韦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桂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桂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法定代表人:**。”下增加一行内容“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恬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韦荣龙
书记员  黄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