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4民初761号
原告:东兰县天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68779956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9727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原告东兰县天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东兰县天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兰县天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东兰县天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