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226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0526J。
法定代表人:陶发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道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