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瑞祥家园20-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1525XB。
法定代表人:陈继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0526J。
法定代表人:陶发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马仲案裁字第02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去三姚村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谈话,告知本案执行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4、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8)马仲案裁字第02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