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特1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
法定代表人:陶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瑞祥家园20—301。
法定代表人:陈继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姚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姚公司称,请求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8)马仲案裁字第0245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德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姚公司提交的证据:地方领导留言板(网上截屏)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相关规定打印件,来源合法,符合电子数据形式要求。仲裁庭以“仅为网上截屏材料,没有适时检索对照材料”为由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相关规定早已公布,无须证明。2.德仁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德仁公司将案涉工程消防和门窗部分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其故意隐瞒该部分工程施工情况及竣工时间,足以影响本案的仲裁结果。案涉工程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在于德仁公司未及时交纳质量保证金。
德仁公司称,仲裁裁决正确,程序合法,没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6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马仲案裁字第0245号仲裁裁决,认定:一、三姚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仁公司支付违约损失816840.8元;二、三姚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仁公司支付律师费12500元;三、驳回德仁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三姚公司主张的领导留言板(网上截屏)、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相关规定打印件等证据是否应当采信以及德仁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纳质量保证金等问题,属于实体认定的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德仁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所谓被隐瞒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为,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三姚公司主张德仁公司隐瞒了消防、门窗等施工情况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情形,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萍
审 判 员 范秀媛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曼
书 记 员 袁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