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30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人,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芜湖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052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冻结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冻结时间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7961元; 2、2022年1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芜湖市湾沚区书香门第东区2栋3**305室房产,***、***、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房产查封时间为三年,若需要续冻、**,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提交书面续冻、**申请,若不提交续冻、**申请,视为不需要续冻、**。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