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6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052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26000元,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车辆、保险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3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2、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轮候查封了***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的不动产。但本院非首封法院,无权进行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期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3、本院已于2022年2月16日冻结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据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反馈,该债权尚有纠纷未解决,债权数额和兑现时间无法确定。期限为三年,后期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