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052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EG××××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