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140号
原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臧瑞起,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33元,由原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剑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朱 莹